编者按: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付树林答记者问,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情况,强调税务部门深入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并联合多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一、查处“黑名单”案件数量激增,警惕八种税收违法行为
新闻发布会指出,2019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7282件,同比增长161.85%,其中,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6766件,占比92.91%,反映去年8月份税务、海关、公安、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启动的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取得丰硕成果;新增纳入“黑名单”的走逃(失联)案件222件。自2014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达到2.39万件。
解读: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度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108970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2.5万份,涉案税额1108.93亿元。
自2019年1月1日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正式施行,半年来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成倍增长,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占九成以上,可见在四部门打虚打骗专项行动中,过去“潜伏”的税收行政违法案件集中爆发。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将移送公安侦办、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可以预测2019年下半年或将成为涉税刑事案件风险爆发的“窗口期”,全年虚开刑事案件数量将达到上万件。
建议石化、医药、外贸、废旧物资、房地产等企业在窗口期做好税务风险检查与自查补税,避免税收违法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注意:以下税收违法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无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无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无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无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无
9其他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二、阻止出境、限制融资:28项措施联合惩戒
新闻发布会指出,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纳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同时,及时将案件信息推送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从2015年启动至2019年6月,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31.4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阻止出境5773人次;1.98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2.03万户次当事人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另外,还有26.89万户次当事人在政府供应土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被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解读: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与《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构成了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及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政策依据,实施的惩戒措施达到28项,以下应当引起石化、医药、外贸、房地产企业的关注: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D级纳税人成为重点监控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以及退税办理从严审核,对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影响巨大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艾恩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宇不服北京市密云区国税局稽查局《阻止出境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成为欠税被阻止出境第一案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融资是民营企业命脉,一旦因税收违法行为被限制融资,民营企业将陷入资金困境,难以继续发展
(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限制取得土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致命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方法规避限制,但将导致竞争力大大削弱
(十一)限制……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上市发行股票与发行债券大门被封堵,寻求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融资的公司务必关注税务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大型医药企业尤甚
(十五)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二十五)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强化外汇管理,对外贸企业资金回笼产生一定影响
(二十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限制认证影响的行业包括:外贸企业(AEO认证、CCC认证等);石化行业(HG/T 4287-2012《石油和化工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认证等);医药企业(GSP认证、GMP认证等)
三、虚开发票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
新闻发布会指出,2019年上半年有183户“黑名单”当事人通过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公布,体现税收违法“黑名单”对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
解读: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补救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但是,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其他发票、伪造、编造发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案件,没有补救措施。易言之,骗税、抗税、虚开是“高压线”,一旦列入“黑名单”,在三年期满前都将予以信息公示。
事实上,除了行政违法责任,虚开更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不足五十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现阶段下,税务大数据与“互联网+税务”的融合应用与金税三期工程共同形成现行税收征管的基石。加之税务机关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虚开犯罪呈现出行业性、集中式爆发。
四、结语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数量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数量,以及同比增长趋势可以基本判断:2019年下半年偷税、骗税、虚开发票案件的打击与惩戒力度将继续加强。加之6月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组织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各地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对名单中列举的77家医药企业展开调查。“穿透式”检查以及涉税违法线索移交税局的规定,使医药行业上下游所有企业的税务风险全部面临曝光危机。
医药行业大检查或许只是一个开端,下一个面临大检查的,可能是房地产企业,可能是石化企业,可能是互联网企业,因此各行各业都不能忽视税务风险的存在,必须把合规性置于生产经营的战略高度,严防虚开行为,避免触及虚开刑事犯罪“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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