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业务中企业/个人之间的无偿借款就像家常便饭,但是对于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大部分人都没有认真研究过,小禾就和小主们来讨论一下对于“无偿借款”到底是否要缴税? 我们主要围绕以下框架来谈: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36号文件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从文件规定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其他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偿借款的,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非自然人、非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款 一、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36号文件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非自然人、非企业集团均属于文件中的主体范畴,所以,非自然人、非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款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1、对于非自然人以及非企业集团之间的无息借款存在关联关系的,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对于非自然人以及非企业集团之间的无息借款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由于并未实际收到利息收入,又不会存在转移税负的风险,所以该种情况无需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 一、 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时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36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四)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财税〔2019〕20号里的2019.2.1~2020.12.31是指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款的归还时间。 2、 “企业集团” 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 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也就是说,要成为“企业集团” ,要么得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要么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综上所述,有《企业集团登记证》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内部之间发生于2019.2.1~2020.12.31归还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1、 实际税负相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3]18号 : 问: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收入? 答: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即关联方之间所得税税率相同且承担的总所得税额不变) 举个例子
A为集团母公司,B为A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25%。假设2019年3月1日A、B之间发生自有资金无偿拆借1000万,借款期限六个月。该笔借款按照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30万元。请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对增值税及所得税进行处理:
①该笔资金由B借给A,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且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B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且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该笔资金由A借给B,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B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二者均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③该笔资金由A借给B,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B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二者均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析:
增值税:A、B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因归还日期在2019.2.1~2020.12.31之间,且属于及集团企业公司内部借款,因此符合增值税免征税政策,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
2、 “自有资金”or“外借资金”?
接上例,那要是A公司把从外部借来的资金再无偿借给B,所得税上又该处理呢?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A公司从外部借入资金又转借与关联方B,所以,该借款的使用与A公司收入并不直接相关,所以A公司支付给外部机构的借款利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综上所述,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拆借资金,首先要满足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相同,还要满足是自有资金的拆借,否则,所得税上就要做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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