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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4月前购入的资产,还能分2次抵扣进项税吗?
bigsaas云市场 / 2019-04-28

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中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4月以前购入的资产,现在怎么抵扣?还分2次抵扣吗?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0月,购入加工设备机床一台,价值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增值税进项税额32万元;
资产取得时入账(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机床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贷:银行存款 232
根据财税[2016]政策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以A公司购入机床取得进项税额,取得资产的第一年扣除60%进项税额,剩余40%进项税额,在取得资产第13月开始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转出的40%进项税额为:32×40%=12.8(单位:万元):
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8
此笔进项税,预计在2019年11月抵扣进项。
问题一:购买机床40%的进项税额,需要在2019年4月1日一次抵扣吗?
机床取得时间是2018年10月,剩余40%进项税款,可以选择:
1、在2019年4月起,将剩余进项税额一次性扣除,不得分期扣除;
2、在资产取得的第13个月,即2019年9月开始扣除进项税额12.8万,不得分期扣除。
税额处理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2.8
问题二:购买机床40%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抵扣20%进项税额,到2019年9月再抵扣剩余的20%吗?
新政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税务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这种情况不可以分期扣除进项税额。
如果在4月当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资产剩余的40%,直接在当期一次性抵扣;如果当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抵扣完毕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次月抵扣。
案例二
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3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分2年抵扣进项,还是需要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呢?
因财税[2019]39号公告第五条注明:“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在2019年3月取得资产,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3月,新政策还未生效,可沿用以前政策,资产进项税额可分2年抵扣,取得时第一年“2019年3月-2020年2月期间”抵扣60%进项税额,剩余部分40%进项税额,可以选择在“取得资产的第13个月”即2020年3月抵扣;也可以选择提前抵扣进项,但是自2019年4月起抵扣进项税额,便只能一次性抵扣,不得再分期。
2、若2019年3月购入的资产,第一年“2019年3月-2020年2月”可抵扣的60%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在2019年3月只抵扣了½的“60%进项税额”,剩余½“60%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期间抵扣,则不能再使用以前政策,适用财税2019年39号公告中“购入的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资产的未抵扣的 “½的60%进项税额”和“40%进项税额”,则在2019年4月之后选择抵扣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期间一次性抵扣,不得再分期抵扣。
文章转载自服宝碎碎念(ID:chanjetfubao)作者:任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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