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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第二枪,个人账户避税等8大风险点请记住!财务人要会自查自保!
bigsaas云应用市场 / 2019-06-29
这几个月会计们经常被头条,从上市公司的CFO,到兼职会计、出纳、老板被约谈被罚款被判刑的,再看看他们在税务稽查时他们做的那些事儿,更

是一身冷汗!

7月26日,有媒体报道因为涉及“阴阳合同案”,某女星被警方限制出境;

7月24日,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事件,曝光了被刑拘的董事长身兼公司财务总监,不守诚信终被查处;

7月2日,60岁兼职女会计苑宏英,各种累计虚开发票677张,税款2347万元,判14年罚40万;

4月28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逃税罪案件,判处本案被告人黄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

......


对于企业而言,只是少一个会计;而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可能影响的是一生。在国地税合并的过渡期,又有金税三期的全方位高能监控,财务人员想要保证自己的绝对安全又要帮老板出谋划策,可谓难上加难!

本文围绕2018年税务稽查的主要方向及重点对象,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惩处措施,国家加强征管政策,个人银行账户进账金额标准和风险,个税稽查的主要方向,以及淘宝店主等小微企业会计老板的涉税风险。

赶紧看完、收藏并扩散给自己的老板和会计朋友吧!

税务稽查,不是说说而已

企业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一旦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

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现金流出:71.82万元

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案例启示

启示一: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启示二: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三流不一致)

何为“三流一致”——

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保持一致,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启示三: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启示四:我们自己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特别提示:

1.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取得的发票用于抵扣自身真实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几种情形。(包括: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有实际经营活动但未据实开票、有实际经营活动让人代开。)

3.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一直非常重视发票的“三查”工作,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

记账凭证1


稽查人员会如何查A公司这张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入库单、物流单、银行付款凭证。

经查收款人是X公司,专用发票出票人是X公司,而应付账款为M公司。

注意:此情况很容易被认定为三流不一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可签订三方合同,或通过约定由第三方即A付款,同时提供相应委托协议。

或者,M公司开出收款人为X的商业承兑汇票,之后X再背书转让给M公司较妥当。

记账凭证2


经查收款人是王某某,专用发票出票人是X公司。

A公司与X公司约定由第三方王某某先行付款,同时提供与王某某的委托协议,后付款给王某某。

记账凭证3


经查物流发货单位为Y公司
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X公司提供与第三方Y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特别注意:
A公司与X公司买卖过程中,应拒绝第三方的发票!
个人、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案例】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无论是黄某的案件,还是开篇说的北京创地方公司的案件,都是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案例启示
启示一: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启示二: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启示三: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
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
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
启示四: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各级税务机关与银行合作
【案例】
C公司员工王某出差入住一间房价为1000元加15%服务费的酒店,酒店对王某合计收费为1150元,王某自己刷卡支付了本次费用。酒店为其开具单位名称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中,C公司与酒店的住宿服务交易是真实的。酒店取得服务的资金流与劳务流和票流不一致是由于王某垫付费用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认定C公司和酒店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应对策略: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各级税务机关是如何与银行合作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官方热线:400-156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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