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经常把“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概念混淆。有的认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简称,对于“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常常拎不清楚。
小禾以往也有过误解,经反复思考后以为,现时税收领域里常说的“小微企业”只是一个泛指,它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特定纳税人,具体应以每项减免税政策所规定的特指对象而论。 “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概念的外延虽有交织,但各自的实质内涵却完全不同。接下来,小易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三者的不同之处以及在实际的工作中如何处理账务。
1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及优惠政策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概念并非源自经济领域,本意是对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型。《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以工业企业为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以《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和《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文件还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及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 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及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但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文件还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禾说: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利好政策越来越多,会计一定要参照政策为企业进行合理的税负筹划,为企业开源节流,实现利益最大化,对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会计小主们在平时工作中一定要把收入上限控制好,在这里小主们可以用畅捷通易代账的“收入测算”功能,避免企业因为超出收入上限而不能享受税收的尴尬。 4 “三小纳税人”之交集与差异 “三小”纳税人,其外延互有交织,看似区别不大,甚至相互兼之,比如有些“小规模纳税人”既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同时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上,三者有完全不同的特指对象,个中差异很大: 案例一:甲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从业人数15人,营业利润400万元。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但是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无法享受2019年起施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其营业收入超出小规模纳税标准,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也无法享受。 案例二:乙农业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从业人数高于300人,不能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标准,依然无法享受2019年起施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案例三:丙批发企业属于小型企业,也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条件,年应税服务销售额200万元,虽远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为了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假定在2019年1月份取得销售额8万元,虽然符合小型企业标准,但系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而均不得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综上可以看出,“三小”纳税人分属于不同税种的特指纳税人。“小型、微型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且可享受增值税、印花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独有的一类,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现在还可以享受减征“六税两费”的优惠。 鉴于“三小”纳税人的不同内涵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息息相关,正确掌握“三小”各自的判定标准,对于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很有必要哦~。 官方热线:400-1565-661 扫码免费试用易代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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