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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saas云应用市场 / 2019-06-11
立夏已过,预示着盛夏时节的正式开始。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户外劳动者而言,夏天将增加一项收入——高温津贴。但是你知道吗?这一收入,不仅会影响员工工资核算,还会影响个税缴纳,一起来了解下:

什么是高温津贴?谁能享受?

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怎么发放?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企业能不能不发?不发会有哪些影响?

看完本文,你就全明白了~

01

什么是高温津贴,谁能享受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小知识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但严格意义上来说,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除了高温津贴,夏天还有一种福利叫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如果劳动者不是高温作业,不符合高温津贴的领取政策,夏季仍领到了降温费或降温实物,那就说明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较好。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

 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取而代之的是高温津贴。

 一般情况下,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在夏季工作并不能当然获得防暑降温费,而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如天津,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除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亦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

02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小禾发现,今年一些省份在原基础上上调了本地高温津贴标准。具体调了多少?一起来看!

1.  上海、福建等地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5月21日,上海人社部门宣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此外,福建省已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从5月1日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安徽则是在去年8月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该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2.  部分省份高温津贴一览表(统计截至5月23日)


小贴士: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与工资一并发放并缴纳个税,制作工资条是即每个薪酬负责人必备的工作技能,掌握技巧就省时省力。在此,服宝推荐畅捷通好会计的工资模块,除了能进行员工个税测算,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个税小程序查询工资条】功能,下发工资信息,员工通过微信扫码就能查看。



03

发放津贴不到位或面临重罚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服宝在此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为了防止高温津贴被克扣,各地也都出台了具体的保障政策,防止高温津贴成为“纸上清凉”。

例如,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也明确,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将面临省政府《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举个例子:

建筑公司克扣高温津贴,法院判决补发846元

小陈在武汉一家建筑公司担任工程监理。2013年11月入职该单位,2014年10月离职。离职时,小陈与公司因工资结算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却意外发现公司还克扣自己的高温津贴。小陈将原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本案中,小陈在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公司仅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给小陈发放了高温津贴270元。此外,从发放时间上来说,少发放了6月份的高温津贴。

最后法院判决,小陈的原单位应给他补发高温津贴846元。

此外,不少省份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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