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公告规定:
第八条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期末留抵退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1】
A公司3月留抵税额10万元,4-9月增值税进项、销项如下表,其他4个条件均已满足,A公司是否满足退税条件?
2、期末留抵退税款计算: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哪些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税额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
③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税额
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抵扣
⑤过路过桥通行费发票(含电子发票);计算抵扣
⑥国内旅客运输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机票、火车票、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含电子发票)。计算抵扣
【提示】①至⑥的取值期间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案例2】
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5万、15万、30万、45万元、70万元,同时符合留抵退税要求的其他四项条件。2019年4月-9月已抵扣进项税金为150万元,其中专用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5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为15万元。
【解析】该企业符合留抵退税的相关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70-10=6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135/150*100%=9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60×90%×60%=32.4万元
企业可以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2.4万元。
4、办理期末留抵退税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注意事项
1.注意时间: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的时间是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而且必须是在申报期内。可以是次月,也可以再往后。
【举例】
某个公司2019年4——12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下图,留抵退税的其它四项条件也都符合。
![]() 【解析】纳税人5—9月符合连续6个月及第6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的条件,所以可以在11月纳税期申报退税,6-11月也符合条件,所以也可在12月纳税期申报退税,但是应为12月的留抵税额低于50万,所以2020年1月就能不在办理退税了。
所以,当满足退税条件时,应该及早办理退税。
2.注意顺序:企业涉及到出口免抵退税情形的,免抵退额可以与期末留抵退税在同一个纳税期办理,但是必须要先办理免抵退税,哪怕免抵退税金额为零,也需要零申报之后才可以办理期末退税。
3.注意金额:因纳税申报、稽查补查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变化的,按最新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减去审核通过免抵退税额确定。
4.注意填报:详见图文。
![]() ![]() ![]() ![]() ![]() 常见问题
Q1:12月25日收到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次月5日收到实际退税款324000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A:增设应交增值税“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专栏,加以区分出口退税。
①12月25日,确认“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同时做进项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3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4000
②2020年1月5日实际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3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324000
Q2:缴纳附加税时,已退还的增值税是否允许从其计税依据中扣除?
A:允许扣除。
可以参照《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接下来,一起回顾下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相关内容。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针对主营业务为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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