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网上披露的奔驰女车主与4s店谈话录音中得知以下信息
1、女车主支付了15000余元金融服务费;
2、费用走的是个人账户;
3、收取此费用后只开具了收据,没有开具发票。
二、目前来看,利之星涉税问题,有两种情况出现
1、未开票,但已经申报,最高处3万罚款!
针对奔驰女车主被西安利之星4S店收取一笔金融服务费而没有开发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陕西税务12366工作人员表示,西安利之星如果确实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开具责任税发票。
如果西安利之星已经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那也算申报了,只是没有发票。
也就是说,在尚未进一步了解情况下,尚不能确定利之星是否构成偷税。因为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排除当事人已经进行了申报(当然概率并不高)。
但是即使是这样,只要确实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并不能免除西安这家汽车4S店的开票义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利之星未明示金融服务费收取标准、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相关的销售行为规范,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开票,也未纳税申报,构成偷税!
如果相关证据显示,在历史销售过程中,利之星存在收取其他客户金融服务费,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话,大概率会被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少列收入的条款来确认违法事实并被认定为偷税!
如果被认定为偷税,利之星将面临无限期税款追征、滞纳金加收以及罚款。其中处理决定将包含追缴增值税、滞纳金以及附加税、滞纳金。
盈利的话,还有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
同时针对上述税款,在处罚决定里,会被根据税款数处以0.5倍至5倍之间的罚款。
此4S店已经营7年,假如一个会计年度卖车1000辆,预计该4S店的补税+罚款将是一个以千万计的天文数字!
三、金融服务费,还是价外费用?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由于利之星并不是金融机构。
其所涉及的金融服务费不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金融服务,作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在这个案例中提供增值税金融服务的主要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等。
案例中涉及的搭售或者近乎于强买强卖的金融服务,可以理解为是汽车4S店提供的代办贷款服务、代办保险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的性质。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是销售汽车产生的价外费用。
有业内人士表示,税务机关大概率会将相关收入确认为汽车销售的价外费用,按照16%的税率予以征收增值税,而非按照服务业6%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