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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bigsaas云市场 / 2019-04-10

为了方便小伙伴们的记录,现整理成文章奉上,喜欢的向小伙伴们记得收藏分享哦!
Q:2019年4月1日后还可以开税率16%的增值税发票吗
A:可以的
Q:“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如何理解?
A: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起,开增值税发票适用什么样的税率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实际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老板或是供应商或是客户的说法来决定的。
 
风险提示
建筑服务行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你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在收款次月就应该申报这笔收款,不管你是否开票,你没开票就做未开票申报。企业出租房屋收了全年的房租费,客户是个人不需要发票,你申报不?怎么申报?都需要这一栏。零售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会形成大量的未开具发票收入,不要把这部分收入漏申报了。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某工业企业2019年3月份收到一笔预收款1130万元,货物于4月15号发出,那么该工业企业2019年3月份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申报是如何处理的呢?
问1:3月份要不要增值税纳税要不要申报这笔1130万?
工业企业的收到预收款是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的,所以3月份不需要申报这笔1130万的
问2:1130万这笔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实际是什么时候呢
是4月份,工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为商品发出时(不是以开票实际来决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30
贷:预收账款1130
增值税申报处理:3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2019年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无须申报此笔销售额
 
Q:预缴的时候怎么计提?
A:2019年4月份将货物发出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2019年4月份正常开票,申报销售额即可

 

Q:等真正开发票的时候如何处理呢?
A:两种情形,第一种,4月份依旧没有开票,那么做未开票收入。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所以开票与否都要申报增值税。真正开票的时候冲回就是了,总不能重复交税。第二种,商品发出时就开票。
(同学A)嘿嘿,没报过无票收入的申报表,更不知道申报的时候怎么填写冲回。那如果没开票的时候已经确认了无票收入,在开票的时候要做账务处理吗?
(回答)开票的时候不用做账务处理了

Q:在4月份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开的发票税率是多少?13%或是16%?(假定销售的是货物)
A:还是一个原则: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税率。4月1日之前开的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所以答案是16%。退回也是退回4月1日之后的嘛。

Q: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不但4月1日后可以开16%税率的发票,17%的都还可以开的
 
总结如下:
 
Q:降税率后同一份合同,可能出现开出两种税率的发票吗?
A:答案是可以。依旧是那个原则,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定适用什么样的税率。

Q: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我们之前签的一些建筑合同工期都好几年,之前都是分期收款,也都是按照10%的税率开了发票,请问4月1日以后再收款和开发票是按10%开还是9%开?(这是很多同行困惑的地方,不是应该根据合同来开发票适用税率吗?还真不是)
A: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发票的开具也一样。有些建筑合同可能会跨越4月1日税率调整这一时间点,但是,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确定。
即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计税并开票;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税并开票。
因此,你单位如果是在4月1日以后提供的建筑服务,即便合同是在4月1日前签订的,也应该按照9%的税率计税并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同一份合同,可能出现开出两种税率的发票。(我们是专业人士,我们得有自己的判定标准,而不是跟着网上的非专业人士的思路走)

总结一下,本次交流的一个中心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主要告诉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比如,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转载自畅捷通好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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