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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大变!
bigsaas云应用 / 2019-03-28

 
附表一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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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色发票怎么开?
例1:4月5日企业收到供应商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税率16%,税额160。发票上的公司名称错了,需要退回供应商。供应商该如何处理?
首先在开票系统中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0,税率16%,税额-160,再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0,税额160,由于金额和税额正负抵消,不影响5月份申报填写。
2、补开发票怎么开
例2:企业4月份针对之前的应收收入1000元补开发票,应按照4月1日之前的税率16%开具。
5月份申报填写:16%的对应填写13%栏次

 
附表二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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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入当期:按照法定扣除率9%填报,填列在附表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农产品的领用当期:将加计1%的部分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额”栏。
举例:某公司5月份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5000元,次月申报填写:
 
 
6月份领用生产13%的农产品,次月申报填写: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购入不动产当期:取得的发票可直接勾选进项税额抵扣,填报在第1栏和第9栏中。第9栏只作为数据统计,不会重复计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原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直接取消也是因为该政策,截止3月底所属期附表五的期末余额,纳税人可以在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到附表二的第8b栏。
举例:某公司截止3月底所属期附表五的期末余额为2万元,4月当期购买一个商铺,金额100万,进项税额9万。
 

 
3、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举例:2019年4月份公司员工A出差报销高铁票57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7.06元
5月份申报填写:需要填列第8b栏和第10栏,第10栏只作为数据统计,实际计入第12栏合计数的是第8b栏中的数据。
 

 
附表三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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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变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可以填报附表四的“加计抵减情况”。
举例:某企业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且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90%,4月份销项税额100万,进项税额50万,首先,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5月份填报时,按照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计算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是5万元,填入附表四:
 
 
但如果该企业4月份的销项税额是80万,进项税额100万,本月无需缴纳增值税,这时计算出的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就会作为下期期初余额作为留抵。也就是说第五栏“本期实际抵减额”以主表中计算出的本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额为限。
 
转载自服宝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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